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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授予外籍专家名誉称号的规定和办事程序
一、授予国(境)外专家、名人的名誉称号是以加强我校与国(境)外著名学者的学术交流与联系,提高我校的学术水平与地位,扩大我校在国(境)外的影响为宗旨。
二、授予国(境)外专家、名人的名誉称号的条件如下:
1、对我友好,有真才实学的世界名人、国际学术组织的负责人、大学校长、国际学术权威,可授予我校名誉教授;
2、对我友好,热心帮助我学科发展的教授,可授予我校顾问教授;
3、对我友好,积极支持和帮助我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教授、学者可授予我校客座教授;
4、对我友好,对我校有较大贡献的名人,可授予我校、系顾问;
5、对我友好,在教学上成绩显著的外专外教可授予优秀工作者。
三、对名誉教授、顾问教授、客座教授、顾问的要求如下:
1、关心支持我校有关学科的发展,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,提出学科建设的意见;
2、促进我校与国(境)外院校、学术组织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;
3、不定期应邀来我校访问,做专题讲座,或指导科学研究,或协助指导博士生,帮助引进先进实验设备。
四、我校应为被授予名誉称号的外籍专家提供以下服务:
1、不定期介绍我校的发展情况;
2、不定期提供我校的有关资料;
3、免费提供访问我校期间的食、宿、交通和必要的参观游览;
4、协助安排在我国内的其他地方的访问活动。
五、外专外教优秀工作者的评选条件如下:
1、教学评估成绩为优良(80分)以上者;
2、有比较突出的教学或科研成绩;
3、从事教学一学年以上或从事科研工作其成果经过鉴定验收者;
4、对华友好,未违纪违法者。
六、校级外专外教优秀工作者由学校表彰;省级优秀外专、外教由省教育厅或者省外专局表彰。
七、授予外籍专家名誉称号的办事程序:
1、有关校、系(所、中心)在征得拟受聘人的同意后,填写〖聘任外国学者担任本校名誉教授等职称呈报表〗一式两份,拟受聘人的简历一式两份和有关系(所、中心)的意见送外事办审查;
2、授予外籍专家名誉称号需经学校校长同意,报省外专局审批;
3、省外专局批准后,由外事办负责填写聘书;
4、以邮寄或校长面授的方式颁发聘书;
5、校级优秀外专、外教的聘请由聘请系、部提出,报经校领导批准后,由外办填写优秀证书,由校领导颁发给优秀者本人。
八、有关系(所、中心)和外事办应经常与他们保持联系,不定期邀请他们来校访问或讲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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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事办公室
2012
年11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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